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钢铁加工已公告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废钢铁综合利用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钢铁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2012年我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现已公告四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为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提高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对已公告企业动态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废钢铁加工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准入要求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现有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此后每年4月底前将已公告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相关机构和行业专家,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二、完善行业信息管理

  要加快推进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通过信息管理和公示公开,不断完善企业主体、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息服务体系。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月度生产经营数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情况及年度审查等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已公告企业认真做好平台各项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对信息进行跟踪汇总;要加快推进平台共享共用和信息公示公开,发挥好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加强引导,严格行业自律。

  三、加强政策协调配合

  要统筹推进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主动开展协调和服务,加强与财政、税务以及发改、国土、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形成部门合力。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保障符合条件的已公告企业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查处违法和违规行为。在土地供应、备案核准、贷款融资等方面,对已公告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积极营造有利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准入条件》是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措施。要把已公告企业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建立健全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对已公告企业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改进生产条件,尽快达到《准入条件》的各项标准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严格把关,做好材料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条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对已公告企业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等方面进行管理;加强对企业规划布局、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提升产业集中度,促进废钢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