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于11月18日正式下发实施。内蒙古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是,到2017年,全区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左右。
《意见》明确指出,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到2013年底,内蒙古要完成淘汰铁合金产能1.08万吨、有色金属产能2.5万吨、电石产能37万吨、平板玻璃产能5.5万吨;到2014年底,淘汰铁合金产能8.92万吨、电石产能43万吨;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