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河北省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将被关闭

据燕赵都市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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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按照《条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已有非煤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山体修复、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

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减少废石、尾矿、粉尘、废水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贮存量。

按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并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情形的发生。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对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设置专用贮存场所进行统一处置。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此外,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修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的,应当采取人工铲除、生物化学方法等措施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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